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由我局负责代拟《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现已完成草拟工作,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王玲
联系电话:028-37626849
电子邮箱:1279841434@qq.com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2020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根据《眉山市彭山区党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彭委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文件。经区政府同意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部门(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原则上聘用法律顾问人员数额划分为四个类别:1、卫生、教育系统(含下属单位)、镇(街道)〔含村(社区)〕可聘任1-3名法律顾问;2、部门(单位)涉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可聘用1-2名法律顾问; 3、部门(单位)法律事务相对较少的可聘用1名法律顾问;4、涉及特殊人群管理的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单位)可由区司法局成立独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站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部门(单位)不再另外聘用法律顾问。具体的类别详见文件附件1
(二)诚信尽责原则。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接受监督原则。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需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考核,同时还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对其业务工作的指导以及对其是否遵守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
三、遴选对象及条件
(一)遴选对象
符合遴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
(二)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3、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
4、从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业务5年以上;
5、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不低于30件;
6、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7、年龄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
8、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履行职责。
四、法律顾问的产生方式
(一)公开遴选。各镇(街道)、部门(单位)通过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彭山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竞聘法律顾问。确定拟聘任人员后,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司法局审定后,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
(二)定向遴选。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竞聘法律顾问。确定拟聘任人员后,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司法局审定后,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
五、服务费支付方式
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采取财政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可以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以及现有全区法律顾问支付的费用标准,原则上配备1名法律顾问且涉及法律服务事务不多的部门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1.5万元。涉及法律服务事务较多需配备2名法律顾问的单位、部门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3.0万元。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配备应不超过3名且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5万元。
六、法律顾问职责
(一)为服务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服务单位重大合作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文书或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三)为服务单位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提供诉前法律服务;
(四)参与服务单位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无偿为服务单位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六)为服务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服务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承办服务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七、管理制度
(一)加强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各单位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和《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等,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三)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聘任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参与复议诉讼案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实,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等,做到一事一记工作台账,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法律顾问一事一记》应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法律顾问工作台账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完善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受聘法律顾问每年年底认真撰写年度履职总结,受聘多个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在报告中分别说明在各单位的履职情况,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履职总结报区司法局。聘任单位应结合所聘法律顾问的年度履职总结和《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将法律顾问纳入律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首先建立健全全区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工作者)诚信档案、执业档案;其次落实服务质量,跟踪反映馈制度,确保单位如实填写《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确保律师以优质服务取信单位;实现每个律师“一人一卡”,卡面应印制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属律协分会监督投诉电话及依法诚信执业格言,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建立律师退出机制,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六)聘用3人法律顾问的单位、部门可以在机关内部探索设立专门法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
彭山区所属国有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 附件1 单位、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类别
附件2:单位、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台账、一事一记工作表